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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视域下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解读(7)

“损害担责”(污染者付费)原则是通过提高污染生产者的成本从而提高污染产品的价格而使其失去市场竞争优势,或者通过税收手段来达到目的。由于其起初是一项经济原则,基于自由市场原理而设计,现实中市场调节失灵使经济手段很难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反而会产生污染者转嫁污染成本而产生环境非正义的问题。故损害原则不宜拘泥于经济调节手段,要扩大污染者承担的责任范围。传统观点认为污染者只需要按照行政法规对污染行为后果进行赔偿;而在环境正义的思路下,污染者的赔偿还应包括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害,强调对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弱势群体的赔偿责任,从而在损害担责的同时实现环境正义的追求。

“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正义的直接体现,强调分配公正。而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原则”(Differential Treatment)也强调一种分配公正,它不仅要求各国根据实际行为担负责任,还进一步强调要考虑不同国家具体情况从而予以设定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国家予以特殊优待,最终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的平等合作。差别对待范围涉及正义的诸多领域,如程序、实体和结果分配等方面[]。“损害担责”原则与“差别待遇”原则的核心精神都是实现环境正义主张,而“差别待遇”原则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矫正正义。中国环境正义研究者提出了中国环境状况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因此在损害担责原则适用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这种地区差异,因地制宜才能够真正实现公正。

三、 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于环境法治的重要性

在当今法治中国的话语倡导之下,如何实现环境法领域的良好秩序以实现“环境法治”值得反思。

根据法的一般原理,法治分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注重规则构建与程序完备以追求法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以规范为中心的形式法治最能体现法学特色;实质法治通过法的价值判断来论证法的正当性,反对把法视为封闭系统,认为法律与道德、伦理、社会与政治紧密关联[]。“环境法治”不仅在形式方面要求环境法律体系结构完备,逻辑严密,相互协调,更在实质层面要求环境法律体系体现正义、平等、公平等“良法”之不可或缺的价值要素。

从环境法治的形式层面看,环境法基本原则将起到完善环境法体系结构、统一协调环境立法、促进环境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法的三要素[],很难想象一个法治国家的环境法体系中没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只有法的要素齐备且逻辑严谨、各项环境法制度和单行法协调统一才能满足环境法治的形式要求。不同于微观的、确定的并且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的法律规则,基本原则具有宏观性、开放性和根本性,发挥着指导规则制定和规则解释的作用。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反映了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是长期以来中国和域外先进国家环境法律实践的理性提炼;而基本原则不仅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环境法体系的指导原则,将对目前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后续将要修订的各个环境单行法律法规发挥指导作用;环境治理的社会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开放性则体现了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张力,通过基本原则的解释和发展使静态环境法体系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环境法基本原则还可以通过发展其解释体系而适用在司法审判中,尤其是适用在解决疑难案件中。“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原理和原则的抽象性使基本原则是否可以直接司法适用引起争论,集中体现在“泸州遗赠案”[]的后续争论中。但笔者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并不是简单的道德宣誓性原则抑或是在立法技术薄弱的情况下的权宜规定,而是经过多年实践积累的提炼,每个单项原则都已经有十分充分的学术研究和梳理,且每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学界也大体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并不是放纵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恰恰相反,在规则体系的大前提无法涵盖生活事实的情况下,基本原则可以划定法律的界限,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从而保证形式法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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