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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视域下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解读(6)

要修正“预防原则”可能导致的环境非正义后果,就应将“环境正义”理论注入预防原则之中从而对实践中出现的偏离进行纠正,即在“成本-效益分析”的计算中考虑社会公平分配的方法。有学者认为通过在具体分析中区别不同社会群体的负担与收益的方法,经过精细地计算,“成本-效益分析”也可以为环境正义服务,改造版的“成本-效益分析”完全可以用来解决分配正义问题[]。

“预防原则”中的“源头原则”就体现了“环境正义”精神。在欧盟法中,“源头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At Source)是预防原则在处理废物污染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处理废物污染的“源头原则”要求具有危害性的废物处理要在源头进行,废物生产地要设置专门的设备处理废物,避免废物的运输和传播。无论是环境正义诞生的美国“沃伦抗议”,还是英国苏格兰纳拉克郡村民反对PCB事件,其起因都是因为违反了“源头原则”[]。可见,预防原则、源头原则与环境正义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三者的有机统一可避免预防原则可能导致的环境非正义后果。

(四) “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环境开发、决策等活动, 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最终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公众参与原则是中国环境法多年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环境正义的必然要求。这一项原则在各类环境法律法规中也多有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听证制度中公众参与原则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如何真正地贯彻该原则,让公众实质性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的方式是个重要的问题。美国早在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中就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但1980年代之后爆发的环境正义运动恰恰说明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制并没有得到保障,美国国家环保局专门设立环境正义办公室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环境信息公开、决策过程的透明。如何实现重要环境信息的披露,尤其是保证利益相关群体的知情权非常重要。政府应当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应该是“双向互动”。一方面,政府能够及时全面真实地了解公众的意见;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环境群体事件的动态和处理结果,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原因和处理结果,并且有义务向公众展示与环境正义有关的科学研究成果。

环境正义的概念与要求,特别强调不论具有何种差异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实质性地参与环境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搭建环境正义所提倡的“公共领域”⑩就是形成一个公意平台,使意见自由地交流以促进环境正义目的的实现。环境正义往往需要政治力量即公权力的支持,而环境正义运动的主导者多是社会中的代表贫弱者利益的公民和私人组织,其实现需要公权力和社会力量的对话协商,“公共领域”就为这种沟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所彰显的精神理念,与“公众参与”原则一致,同时也是“环境正义”理论在中国环保法中的体现。

⑩“公共领域”作为西方人文社科领域的经典概念至今仍不断地被提及和讨论。“公共领域”是公权力和私人形成有效对话的领域,是市民社会和国家权力中间的调节阀。公众可以在公共领域中对社会问题自由地、非强制性地发表意见看法,形成不受公权力支配的评论。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版第116页)。在环境正义语境下的公共领域问题,无疑是想切中环境正义概念中一个关键点:“公民都可以实质性地参与到有关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的环境立法和决策中。”

(五) “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是“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立法表述,作为一项调整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市场秩序的原则,最早出现在24国组成的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签发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中[]。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分配环境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成本,达到“稀缺资源合理有效利用”、“避免投资市场失灵”的效果。随后,该原则出现在欧洲议会《第一环境法令》中,并逐渐在《里约宣言》、《保护东北大西洋环境公约》⑪、《波罗的海公约》⑫发展出了环境损害规则的含义,并被当作侵权原则来适用。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它逐渐发展成为了环境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污染者对其污染行为买单,这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是实现环境正义的途径。虽然“损害担责”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其含义基本一致,但立法最终并未直接采用“污染者付费”这一说法的重要原因是,法律上“污染者”的范围实难确定,“污染者”并不仅指产生污染行为的生产者,还应该包括污染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加之环境污染的整体性和复杂性,污染是多方累积造成,很难确定污染者。学者柯坚考察国外立法,发现许多国家并未采用“污染者付费”的术语。

⑪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 East Atlantic (1993) 32 ILM 1069, Art.2.

⑫Baltic Sea Convention, Ar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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