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法治追求的终极价值,“环境正义”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含义,其本质是社会正义,即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所以它是连接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实现分配正义是新环境法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如上述,“环境正义”的实质在于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公平分配的问题,目的在于平等地实现生存和护卫生活的权利,在“自然资源”受到商品化、政府占用以及私有产权安排等多方面的威胁时,以更有活力、更加公平的制度安排对环境问题作出回应。当然,不能够将“环境正义”概念生搬硬套,要提炼中国的环境正义概念。目前中国有关“环境正义”的研究多集中在国外理论介绍与论证上,而忽视了中国本土的“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概念缘起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的环境保护运动②,尽管环境正义运动滥觞美国③,但环境非正义的问题在全世界普遍存在④。对于中国的环境正义问题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⑤:收入差距、阶层差距、地区发展不均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与环境问题交织,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环境正义问题。在中国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同时,农村则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水源污染等严重问题。农村成了许多污染企业首选地,整个村庄的环境和村民的健康受到威胁,许多学者都注意到了中国的生态环境存在城乡二元化的趋势[],这个结论也得到政府的官方确认。中国环境立法目前也存在着“城市中心主义”的倾向:环境法律法规都侧重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从主体、原则到适用对象都很少考虑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需求⑥。环境污染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而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破坏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并形成恶性循环。
②1982,美国北卡罗来纳州Warren Country的居民举行示威活动,抗议在阿夫顿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厂。这次抗议在当地产生强烈反响,引起了美国国内的一系列穷人和有色人种的抗议。抗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的在抵制将有毒工业设立在贫穷和有色人种的社区。这是美国人首次聚焦有色人种和贫困人口的环境不公正问题。1983年美国审计局和基督教会公布的研究结果都表明,有色人种和贫困者聚居区成为有毒废物处理的首选点。越来越多类似的抗议活动引发了对环境正义的普遍关注。1991年,第一次有色人种环境峰会在华盛顿召开,确立了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行动宗旨。参见侯文蕙《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环境保护运动和环境保护主义》(《世界历史》2000年第6期第16页);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在20世纪90年代末提出了环境正义的完整定义:“环境正义是所有人,无论种族、肤色、国籍,或收入的差异,都能被公平对待;有意义地参与开发、实施和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政策中去。这将实现人人都能够获得免于遭受环境污染损害健康的相同程度的保护,实现人人都平等地参与到环境决策过程中并因此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地生活、工作、学习。”参见《什么是环境正义》(美国国家环保署环境正义办公室网 , 2015年1月7日访问)。
④自然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分配被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资源和财富流失的局面,污染物跨境转移、跨国企业掠夺当地资源等现象更加剧了这种状况。参见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0页)。
⑤环境正义一进入中国,就受到了法学界的关注。蔡守秋教授较早地介绍了环境正义的概念并提出正义应该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中国较早关注环境正义问题的还有台湾学者纪骏杰和清华大学的王韬洋博士,两人虽然不是法学学者,但是他们关于环境正义的介绍使很多法学学者受到启发。此外,一些学者将环境正义本土化之后,力主研究中国特有的环境正义问题。如武汉大学晋海博士的《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一书就提出了中国特有的环境正义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城乡差异形成的环境非正义状态。还有学者研究城市废弃物处置、污染项目选址的环境正义问题。在法理学界,第一个研究环境正义问题的是吉林大学的马晶博士,她的博士论文《环境正义的法哲学》从法理学的角度解析了环境正义的基本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