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宣通〔2015〕32号)和广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政职评〔2024〕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相关条件
(一)申报范围
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凡按照人薪发〔1990〕10号文件规定,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单位,不列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范围。
(二)申报对象
1.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党办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党政兼职、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具体指:兼行政职务并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未设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的单位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副职;在党政职能合一的机构(部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3.人事、信访、计划生育、学生工作等部门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具体指:人事部门负责人才规划、培训教育、老干、军转工作的人员;信访、保卫部门负责信访维稳的人员;计划生育部门面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人员;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有思想政治工作职能的综合部门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4.以上申报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能申报
1.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
2.申报当年已调离政工岗位的人员。
3.离开政工岗位2年及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人员。
4.曾出现伪造年龄、学历、工作履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5.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
(二)申报政工员应具备的资格、学历、年限条件
1.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够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文稿。
3.大专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4年。
4.从事政工工作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今年申报工作截止日期前本年度需通过“学习强国”平台完成不少于5000积分的学习积分。
5.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申报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资格、学历、年限条件
1.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工作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2.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方法,了解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能起草职责范围内的文稿。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本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初次认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3年或取得员级资格满2年;中专、高中毕业,初次认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7年或取得员级资格满3年。
5.初次认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员级资格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在今年申报工作截止日期前本年度需通过“学习强国”平台完成不少于5000积分的学习积分。
6.初次认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员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四)申报政工师应具备的资格、学历、年限条件
1.比较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熟练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