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职评审核单位需在申报表中对应的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对项目不全、填报内容不准确、填写不规范、无审核意见、负责人未签名、未加盖公章的,概不予受理。
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尚未设立评审委员会的,在组织开展初、中级评审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市政工职评办负责组织评审。省政工职评办不受理初级、中级申报材料。
(三)关于申报人员政工业绩情况问题
所有申报人员需提交本人近5年单位年度考核情况或满足申报档次所需政工年限的年度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均需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证明材料应含岗位工作具体情况,仅提供年度考核结果视为无效申报。(2020-2023年度请填写附件2的表二《2020年至2023年年度考核证明》;2024年度请填写附件2的表一《2024年度工作情况》)
所有申报人员均需填写附件2的表二《岗位任职证明》。(参照申报需要考核的政工年限,根据申报人员填写的主要经历,一岗位一证明。)
为全面、真实了解申报人员的政工业绩情况,所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均需从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给予的综合评价意见(见附件2的表一《所在单位综合评价意见》)应不少于500字,单位纪检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关于岗位界定问题
各级申报人员需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吻合的最近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最新在职在岗证明(任职文件)。
判断岗位是否符合申报资格,要按照是否列入财政调资范围来界定。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列入调资范围但本人属非调资范围的人员,需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能佐证本人系非在编人员的证明。
综合岗位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岗位说明书和在岗职责的证明,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分管政工的行政领导进行申报需提供分管政工的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五)关于学历证明问题
各档次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教育部门或省委组织部认可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肄业、结业或相当学历的,均不作为正式学历。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要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供的承认学历证明。
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持有的无法认定其学制、脱产与否和学历水平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
(六)关于转系列申报(转评)问题
具有房产估价师、注册估价师、高级理财师等由国家人社部门确认职业资格的,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非国家规定序列但享受中级职称待遇的,不能作为中级资格转系列申报高级政工师。
已取得国家规定序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申报人员,其从事政工工作的时间按全额计算,如从事非政工工作的时间进行减半计算。
(七)关于直报高级政工师问题
具有直报高级政工师资格的,仅限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而且个人需在岗5年之内且从事政工工作1年及以上。其在原单位各级各类政工岗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政工年限;非政工岗位的时间,不计算为政工年限。
申报初级、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年限条件参照相应规定。申报高级政工师的学历、年限条件为:
1. 博士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4年。
2. 硕士毕业或同等学力,从事政工工作满6年。
3.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0年。
4.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4年。
(八)关于破格申报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不受学历、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中纪委、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颁发的政工类荣誉称号的政工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