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笔试、专业测评后安排面试的岗位,如实际参加面试的人数在计划招聘人数2倍及以内的,设面试合格线,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不设面试合格线。
5.总成绩计算办法
笔试、专业测评(不含定性测评项目)、面试和总成绩计分均采用百分制,因笔试成绩总分为200分,以下“笔试成绩”均指换算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即笔试总成绩除以2。
①经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的岗位成绩计算规则:总成绩=笔试成绩*50%(小数点后取两位)+面试成绩*50%(小数点后取两位)。面试不合格者不计总成绩(下同)。
②经笔试、专业测评后安排面试的岗位(无免笔试入围人员的情况)成绩计算规则:总成绩=笔试成绩*30%(小数点后取两位)+(专业测评成绩*50%+面试成绩*50%)*70%(小数点后取两位)。
③经笔试、专业测评后安排面试的岗位(有符合条件免笔试入围人员的情况)成绩计算规则(所有入围人员):总成绩=专业测评成绩*50%(小数点后取两位)+面试成绩*50%(小数点后取两位)。
遇有总成绩相同的,分别按下列顺序优先确定为体检、考察对象:1.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策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条件者;2.面试成绩高者。按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优先入围人员的,通过加试的办法确定。
(三)体检和考察
考试考核完成后,各岗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一般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由各主管单位统一委托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一般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执行。对残疾人专招岗位和有额外身体条件要求的岗位的体检,结合实际执行。
各主管单位统一制定考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参考公务员录用考察的程序和标准(省公安厅下属事业单位考察按《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20〕11号))执行,并结合本行业职业道德要求和事业单位用人特点,对体检合格者开展考察工作,综合确定考察结论意见。
应聘人员应主动配合体检、考察工作。应聘人员拒不配合,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体检、考察工作无法按期完成,影响有关单位用人的,主管单位可按不宜聘用做出结论。
(四)公示和聘用
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管单位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五)递补
应聘人员在笔试后放弃或经认定被取消入围专业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资格,或在体检、考察环节被认定为不宜聘用者,或在拟聘人员公示期间被反映有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导致后续环节的入围人数或拟聘人员出现缺额的,主管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是否递补;决定递补的,从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中依次安排递补,递补顺序与同岗位确定入围人员的规则一致。报备进人手续后有放弃入职的,原则上不再递补。
四、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招聘条件、应聘指南(附件2)及各项招聘过程信息。提交报名的,视为承诺所提供各项信息、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接受相关招聘条件、招聘办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在任何环节中被查实或被认定为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将被取消应聘资格;已获聘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二)应聘人员对招聘信息有问题需要咨询的,可分别与意向应聘岗位相关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见《招聘计划表》相关栏目)。有关单位的答复不视为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条件进行确认。
咨询网上报名系统相关技术性问题的,请联系省人事考试院。联系电话:0571-88396764。
(三)应聘人员对招聘信息有异议的,请自招聘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单位反映(联系方式见《招聘计划表》“单位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