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推荐为普通高校保送生、数学英才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少年班等拔尖创新人才选拔项目的学生仍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4.在我省就读内地西藏班的西藏籍考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招办设置的报名点(站)报名。
5.报考单独招生考试、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6.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只能参加相关院校少年班的招生录取,不能参加普通高校非少年班的招生录取。普通高考前已确认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等),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7.报考面向脱贫地区招生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且有本县(市、区)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三年学籍并连续三年在具有学籍的学校就读。
8.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考生,须从“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服务平台”的“政策公告”栏下载相关表格,报名确认时还须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2)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3)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②烈士子女(军人烈士子女除外)考生。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须持有关证书。
以上各类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办初审,各市级招考部门复核并汇总造册后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2025年5月10日后将不再接收考生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审核(测试)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录取时可享受国家公布的普通高考照顾政策。
(5)现役军人子女。①军人烈士子女;②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考生。考生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级军分区或者武装部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军区政治部。
(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考生,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有关要求,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
(7)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填发的准考证。
(8)报考残障考生单独招生的考生及残障考生,须持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审查后留复印件备查。
9.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则不得更改报考科类、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
10.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高中学校负责。
11.考生不得跨省重复普通高考报名,教育部将对跨省重复报名考生进行核查、清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八)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