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程啸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之后,应当尽快从顶层设计层面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协调公共安全的维护与个人信息的保护。
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那么,作为个人信息的权利人,该怎样做才能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信息呢?中消协近日专门给出5个“提醒”:
要积极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包括了解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等。
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除了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条款外,还要考量处理个人信息理由的充分性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
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不同意继续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对方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要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防止因随意丢弃、使用不当等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如妥善处理未脱敏的快递单据等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使用完后应及时销毁,或是涂抹掉关键信息后再丢弃;一些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如证件照片等,建议用完即删或者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
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当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存在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时,要主动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维护合法权益。
存量个人信息何去何从
伴随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存量个人信息该何去何从。
所谓存量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已经收集、存储的各类个人信息。其中,一些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存储了大量的包含敏感个人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
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具有持续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实践中这些个人信息还可能被继续利用。“对于这种处理行为应当及时地进行法律规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由于目前还缺乏清晰的法律政策指引,完善对存量个人信息的合法合规治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张新宝看来,对于存量个人信息的处理,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需要作出司法政策上的决断。他主张,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区分实施前与实施后两种情形分别作出判断。
张新宝建议出台相关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活动未能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规范化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获得补充的同意,或者责令其不得进行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